中国化工机械网讯:《国务院关于改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〉的要求》已获得通过,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。石油、天然气资源税由“从量定额”改回“从价定率”计征,在全国推展;与之前新疆改革试点税率完全一致,税率为销售额的5%-10%。煤炭等其他品种则沿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,不做到调整。
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任浩宁回应,尽管与2006年财政部、国税总局制订的资源税改革方案有较小差距,但是新的资源税改革却是构建了征收方式由“从量定额”向“从价定率”的改变。按照具体方法实行的思路,目前的资源税调整只是改革的第一步,其目标是把石油、天然气的从价征税改革推展到全国。 这一改革措施具备最重要意义,一是不利于增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前进。
新的资源税改革提升了资源铁矿成本,企业分担的环保开销减少,被迫企业提升资源铁矿中的节能减排水平。二是不利于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,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。
资源税归属于地方税种,新的税收改革提升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总额,强化了地方政府确保民生的公共服务能力。三是不利于确保国家利益。
在资源税税负偏高的情况下,提升税负不利于防止稀缺性资源的萎缩。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,2010年6月1日起政府在新疆展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,其后将其不断扩大到其他西部省(区),获得了较好的效果,这为当前将资源税改革推上全国奠下了较好的基础。但是目前“从价定率”的改革意味着局限于石油、天然气,其征税范围没能不断扩大,容许了改革本不应充分发挥的起到。
中投顾问公布的《2011-2015年中国能源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》表明,资源税的征税不利于调节资源级差收益,也不利于强化对资源的管理与维护,并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调整资源的价格。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没能与资源研发实时发展,因此大力前进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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